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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妻子患抑郁障碍砍死丈夫

49岁的陕西汉中女子曾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2017年9月26日被逮捕。她杀害了其丈夫张某乙,然而起因只是因为家庭琐事引发的矛盾,但是曾某患有抑郁障碍,法院最终从轻处罚。上海刑事律师指出刑事责任能力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客观因素之一。

中国裁判文书网2月26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汉中市检察院于2018年1月9日,就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向汉中中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琐事引发的矛盾,产生了杀死丈夫张某乙的想法,趁张某乙睡觉不备,使用家中菜刀朝张某乙颈部及左肩部连砍两刀,导致张某乙颈部大量出血死亡。曾某在砍伤被害人张某乙后,在家中客厅拿出三支杀虫剂喝下欲自杀,后被送往汉中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乙系颈部锐器创致左颈部总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使用菜刀砍被害人要害部位,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称自己有精神分裂症、更年期综合症、抑郁症。得病五六年了,病没看好,张某乙也不管她,所以她随时想把自己了结了,案发前两天买了自杀用的杀虫剂。经过司法鉴定,曾某患有抑郁障碍。因此汉中中院认为,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曾某经鉴定患有抑郁障碍,对2017年8月9日的违法行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依法对被告人曾某从轻处罚。1月30日,汉中中院作出判决: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北京刑事律师提示: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产生了危害结果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的行为人,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但仍要追究。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北京刑事律师表示:曾某患有抑郁障碍,在案件发生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造成了杀害张某乙的危害结果,因此仍要以故意杀人罪认定,同时要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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