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可竟然有人竟将亲生女儿出卖换取钱财!贵州毕节的一名男子王某和前妻(已去世)育有一女,此女案发时13岁,王某想再婚认为自己的女儿是个拖油瓶,想抛下抚养包袱,心生了“卖女”的念头,除了不用继续承担抚养义务,还能为自己再婚攒一笔钱。于是王某请朋友李某为自己女儿找个“好人家”,条件是收取5万元“补偿费”。不久李某就找到了准家韩某,此人22岁腿部有些,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对象,其家人一直在找人帮韩某找个对象。随后在王某的介绍下,王某带着女儿和韩某见面,过程中,王某和女儿谎称自己要去外地打工,无人照顾自己,所以把她托付给远房亲戚照顾。一周后,王某将女儿送到韩某家中“代抚养”,韩某支付王某5万元“补偿费”,李某作为中间人从中也拿到相应好处费。到韩某家里后,韩家考虑到小王(王某女儿)年纪尚小,并未让二人同房,但小王发现事情不对劲,他们不让自己外出,更不让自己和父亲联系,不久便告诉她是她父亲把自己许给了韩某,他们是花了钱买了她回来。案发后,王某和李某,以及韩某都被抓捕归案,小王已经被韩某家关了一年多。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如果亲生父母以获利为目的出售自己亲生子女的,也以拐卖儿童罪定罪量刑。
北京刑事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最后法院审理王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李某实施贩卖儿童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并且系案件主犯,依法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判决共犯李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韩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北京刑事律师表示,现实生活中,那些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让多少家庭在失去孩子的阴影下生活而饱受伤痛,拐卖儿童犯罪给受害儿童和受害家庭造成的损害是无法估量的!再次提醒家长,一定加强防范,不要给人贩子任何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