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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抢夺罪量刑标准的案例

2020年3月15日,作案人黄某、陈某两个结伙,由陈某驾驶摩托车一辆,尾随被害人赵某(女,60岁),黄某下车尾随赵某趁其不备上前把其颈部项链抢夺下来,价值5600元的黄金项链一条,后由陈某驾驶的摩托车接应逃走。同月23日,黄某陈某二人又合伙尾随张某某(女,58岁),趁被害人不注意抢其颈部佩戴的项链,价值7960元黄金项链一条,后驾驶摩托车逃逸。5月10日黄某陈某二人再次作案,仍旧由陈某驾驶摩托车,黄某下车尾随被害人许某(女,68岁)至无人处,趁其不备上前抢下黄金项链一段,价值3558元,后二人驾驶摩托车逃逸。直到7月28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前,黄某陈某二人作案两起,共抢夺黄金项链价值4157元。后在黄某的协助下警方又成功抓获了陈某,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北京刑事律师分析: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如何来判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相关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上述案件中,黄某陈某共抢夺财物价值21275元人民币,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北京刑事律师提醒:类似于上述的抢夺案件在生活中还是经常发生的。在外出时尽量不要佩戴太多显眼的黄金等贵重饰品,自己行走时尽量不走一些偏僻无人的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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