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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涉嫌强奸罪一案嫌疑人获不起诉、不批捕予以释放

一、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的定罪量刑规定如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案情摘要 

A与B于2019年2月10日前后通过网络结识。结识后双方通过QQ软件聊天沟通,根据BQQ身份资料显示其年龄为15周岁。两人经过网上聊天的初步了解后,B即对A展开了追求,两人发展成恋爱关系。2019年3月12日B主动从甲城坐车前往乙城与A见面,见面后B声称自己已满14周岁,故当晚两人自愿发生了性关系。2019年3月13日B家属找到了两人,并将A叫往派出所,经派出所人员询问后,A即被刑事拘留。

三、案件结果 

北京刑事律师团队对该案进行分析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李某所涉嫌的犯罪,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予以批准。此后,看守所将李某予以释放并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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