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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吃个饭却付出上千元的教训

在餐厅吃饭被偷东西,恐怕已经司空见惯了。近日陈女士和女儿在就餐时便遭遇了这样的事。还是提醒大家,在人多、复杂的场合,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切莫给小偷有可趁之机!

陈女士和女儿两人前往某餐厅就餐,为了不弄脏自己的衣服,便将衣服脱下来放在旁边的凳子上,可就是怎么一方便除了事情。当陈女士用完餐正准备付款之时,忽然发现上衣的口袋中,自己带的3200元现金、手机等价值贵重的物品竟然不翼而飞了。

陈女士认为这是饭店的责任,遂找饭店的负责人要求赔偿,但饭店负责人则说那是陈女士自己的责任,自己没看好钱财怪不得别人。气愤的陈女士便将该饭店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饭店老板张某认为,自己已经在饭店的醒目位置贴出了“请顾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谨防小偷!”字样的大幅标语告示,已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所以陈女士的钱款被人盗走纯属自己没有看管好自己的才房屋,所以不能进行赔偿。

而陈女士则认为,饭店虽然在内部贴上了警示标志,但未提供存包或者保安等有效措施,致使自己损失了财物,故饭店应当赔偿。

法官在听取了双方的法庭辩论之后,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支持饭店的理由。饭店老板已经尽到自己的责任,在饭店中贴上了警示的语言,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自己财物,饭店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陈女士的财产损失,系陈女士对自己财物保管不善造成的,责任在陈女士。饭店已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没有过错,不应赔偿。

第二种意见,陈女士确实受到财产损失。因为陈女士到饭店就餐,与饭店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陈女士在就餐接受服务过程中,财产权利遭到侵犯,受到经济损失,饭店作为经营者,应予赔偿。

第三种意见,双方都有责任。饭店虽然张贴了警示语言,但自己本身对于安保问题还存在疏漏之处,未完全尽到经营者的义务,有一定责任。而陈女士作为财产的所有人,明知自己在公共场合中,理应提高警觉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所以陈女士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最后法官支持了第三种意见,两者分别承担责任。

北京刑事律师指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陈女士到饭店就餐后,与饭店之间的关系,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饭店对其提供的服务有保证安全的义务,陈女士在就餐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根据双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陈女士可以要求饭店赔偿部分损失,同时自己也应承担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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